摘要
一、经济法主体下社会中间层概述(一)概念尼采说过“只有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才能被下定义”,但没有自己历史的东西世界上是没有的。因此,给社会中间层下一个定义有一定的难度。我们说,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及市场主体之问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对国家来讲,这类主体既是管理的对象之一,又是国家管理市场主体的辅助力量和传导中介;
出处
《群文天地》
2009年第7期122-122,124,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