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务冲突中的义务来源应当分为被侵害的义务来源与被履行的义务来源进行讨论,被侵害的义务来源与不纯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一致。传统的对不纯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局限于形式的列举,没有考虑实质的义务来源。以实质判断为主的二元说较为合理。当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能现实性地具体支配时,道德义务可以成为义务冲突中被侵害义务的义务来源。符合一定条件的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被履行义务的义务来源,进而成为超法规的犯罪阻却事由。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177-181,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