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例原则本质上反对以国家主义为特征的所谓"公共利益至上",从实现行政效益和全面均衡、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规范行政行为。社会和谐最根本的是利益的和谐,即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社会和谐。但是,目前中国公共行政"公共利益的国家或者政府本位"的倾向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救济存在问题。因此,构建中国公共行政社会利益和谐,中国公共行政必须引入和贯彻比例原则进行价值选择的重新定位,克服"公共利益的国家或者政府本位"。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29-31,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