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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一日后餐饮服务许可证须按《食品安全法》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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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强调《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出处 《中国食品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3-13,共1页 Journal of Chinese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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