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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政府五次声明等外交文件看《旧金山和约》对华之法律效力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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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以来,日本一直以1951年《旧金山和约》为根据,主张包括中国在内之联合国家已经放弃了战争赔款求偿权,拒绝中方有关战争赔偿之一切要求。然而事实上,从《旧金山和约》草案讨论时起,中国政府一直对该和约表示坚决反对。对于依据该和约产生的《日华和约》,中国政府也持同样立场。这一外交立场明确地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的五次声明和1951年5月22日对苏照会等一系列外交文件中。由于中国政府一贯地、明确地反对《旧金山和约》的立场,因此依据国际习惯法规范和国际公约,《旧金山和约》对中国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作者 孔繁宇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2-35,共4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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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 1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 2梅汝墩.远东国际军事法庭[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 3.《对日和约问题史料》[M].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153-154页.
  • 4《中国外交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1979)》,第33页.
  • 5АПФ,Ф.45оп.1,д.339,л.67~69.
  • 6АПФ,Ф.45оп.1,д.338,л.77.
  • 7Цит.по:СлавинскийБ.Н.Указстатъя,с.89.
  • 8КапицаМ.С.Указ.соч.с.126.
  • 9《现代国际关系史参考资料(1950~1953)》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552页.
  • 10《现代国际关系史参考资料(1950~1953)》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5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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