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年以来,日本一直以1951年《旧金山和约》为根据,主张包括中国在内之联合国家已经放弃了战争赔款求偿权,拒绝中方有关战争赔偿之一切要求。然而事实上,从《旧金山和约》草案讨论时起,中国政府一直对该和约表示坚决反对。对于依据该和约产生的《日华和约》,中国政府也持同样立场。这一外交立场明确地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的五次声明和1951年5月22日对苏照会等一系列外交文件中。由于中国政府一贯地、明确地反对《旧金山和约》的立场,因此依据国际习惯法规范和国际公约,《旧金山和约》对中国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2-35,共4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