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害是现代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它具有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要发挥民法对环境侵害受害人的救济功能,就必须对传统民事权利体系和民事责任理论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发展,并在诉讼环节上也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环境侵害诉讼内在特征的程序机制,此外在救济方式上,也应注重救济措施的后效应。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年第19期197-19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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