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288万余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560万余元,经检察机关起诉后,2009年5月6日被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赃款252.7647万元,冉崇华和妻子龚良琼共同犯罪所得的一套位于江北区望海花园的房屋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同时,龚良琼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冉崇华及龚良琼皆表示不上诉。至此,这起渝东南涉案金额最大、影响最广的特大受贿案画上了句号。
出处
《党建》
2009年第8期49-50,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