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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不必然具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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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史蒂芬系德国公民,原在B公司(中国企业)工作。史蒂芬、A公司(中国企业)及B公司于2005年9月2日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史蒂芬由C公司(德国公司)“委派”至A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限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2005年11月,史蒂芬的外国人就业证中用人单位由B公司变更为A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史蒂芬的社会保险费在德国缴纳。后经C公司(德国公司)通知,史蒂芬的派遣期限延至2008年3月31日。
作者 徐悦 江诗伟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9年第7期68-6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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