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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补充保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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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就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进行了近一步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出处 《上海国资》 2009年第7期68-69,共2页 Capital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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