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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不是评价政府采购效率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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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我国政府于2003年1月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入了法制化轨道,采购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被法定化。睢宁县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改革于2006年9月起正式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业务操作分部门开展。同过去由单位分散采购相比,
作者 朱峰 刘亚昌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09年第7期70-70,共1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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