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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非债务人 以逼取债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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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不是向债务人索要钱财,而是采取劫持并关押与他们素不相识、无任何经济来往的传销公司大经理、老总"看门人"的办法,迫使传销公司退回他们的传销出资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构成绑架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作者 苏微 林志军
出处 《中国审判》 2009年第7期66-69,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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