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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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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公有经济为主体,非公有经济为补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决定的,不能用“重要组成部分”来否定“补充”的提法。必须在数量上保证公有经济的优势,“退出论”混淆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本质区别。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关键是增强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集体经济不能起独立作用,它总是从属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它只有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连接在一起,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必须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控制、支配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提高其它领域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作者 周新城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1998年第2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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