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法人代表已经易人,但其在当年签下的担保还款协议却没有失效。尽管食品公司极力提出原法人代表王某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承担等主张。但在协议的个人签名、公司公章面前却显得十分无力。法院最终作出借款人姜某归还金先生借款本金57万元及违约金,食品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姜某追偿的一审判决。
出处
《食品工业科技》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34-35,共2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Food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