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是针对挪用公款罪的单独犯罪而言。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是由我国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决定的。然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明确“使用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同时又让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范围更加模糊,导致对非使用人及单位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问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4期61-62,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