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界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从建筑物的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两个方面综合把握,既要注意到共有部分在构造、使用上具有非独立性,也要注意到共有部分对全体或部分业主在功能用途上的公共性、非排他使用性。共有部分所有权的取得不以分摊了共有部分面积及支付对价为前提,只要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了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建筑物的共有权与专有权密切相关,其既不能请求分割,也不能单独让与,并且依附于专有权。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4期70-7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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