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首先介绍了社会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接着论述了社会企业原有的营利或者非营利的组织属性不会因为社会企业的标识改变而有所改变,随之分析了社会企业在设立程序和特殊政策上的法律规定,进而阐述了社会企业的目的限制问题。文章认为,一个实体成为社会企业,其组织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但是会因为获得这样一个识别性的符号而获得额外的包括税收利益在内的支持政策。社会企业的提出或许可以回应对于纯商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多苛求,同时还让创业者多了一种可选择的途径。
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28-134,共7页
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