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裁判规范的角度考察,一项完全法条应当同时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项内容。就此而言,该款规定属于不完全法条,因为其并未指示裁判者一旦开发商在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情况下,就将车位、车库出售、赠与或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应当如何协调业主、开发商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