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家提出要加强矿政监督管理,加大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力度,争取在两三年内实现矿业秩序明显好转。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及矿政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矿业秩序正向着好的方向转化。然而这些成果主要是通过集中性、突击性、阶段性的事后检查来取得的。笔者认为,在进行政府体制改革、机关职能转变的同时,要不断完美矿政管理监督机制,逐步变检查型监督为管理型监督。管理型监督是对矿政管理对象进行经常性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我们目前习惯于矿山采矿活动发生后的检查监督。
出处
《矿产资源开发》
1998年第5期6-6,共1页
Resources·Indust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