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具有典型的公、私法律关系交织的特点,其审查标准一直存在形式审和实质审的争论。从登记行为的公法性和登记内容的私法性出发,登记审查标准的确立必须考虑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以在不动产物权自治和行政法治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定位。根据登记的行政确认行为性质,结合现实的不动产登记实际,不动产登记审查应以公信与效率为其价值取向,建立合理审慎的实体审查标准和正当程序的程序审查标准。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55-159,共5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