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我国解决纠纷的机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前,主要依靠单位和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司法不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正规化的法院在解决纠纷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调解的作用日益减弱;1997年以来,法院审判的数量没有明显的增长,调解的数量和比重继续下降,行政解决纠纷机制却起着重要的作用。应该认真研究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制、行政机制和民间机制各自的特点以及它们的配置和关系,把正规化、半正规化和非正规化的解决纠纷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3-21,共19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