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深受土地公有制、房地分离制度以及多元化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影响。在理解地役权的客体、设立主体、从属性等问题时,绝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或学说。另须注意的是,地役权只是一个高度概括的属概念,其由土地役权和建筑物役权两个种概念抽象而来,而土地役权或建筑物役权之下则包含形形色色的像通行权、汲水权、眺望权、建筑支撑权之类的内容。因此,在理解地役权制度时,须同时并用具象分析、抽象分析这两种方法。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43-54,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