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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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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
出处 《山西政报》 2009年第15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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