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前国家时期,和解构成了刑事纠纷解决的权威机制;而在国家公共权威巩固之后,诉讼机制取代了和解,成为主流的刑事解纷机制,和解只能潜藏和活动于诉讼体制的边缘。到了当代,在"恢复性正义"的呼唤下,和解又经历了强劲的复兴,重新回到了刑事解纷的中心舞台。和解与诉讼的此种交错沉浮,很可能源于三组力量的复杂互动:公力与私力、国家与被害人、惩罚与赔偿。它们分别代表的乃是刑事解纷模式的三大构成要素:推动力量、核心主体和基本目标。这三个要素的定位,将会从整体上决定解纷模式的基本面貌。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18-125,共8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资助项目"‘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世界经验与中国模式:一种迈向和谐的刑事法治图景"之阶段性成果
项目批准号为:06JC8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