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学界也鲜有异议。然笔者认为,受益人不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财产保险也同样存在受益人。首先,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之财产权主体或人身权主体,乃当然之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受益人;其次,法定受益人之被保险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得通过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而让渡其保险金请求权;再次,财产保险指定受益人之实例已经出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还可以基于法律之规定而为法定受益人。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09年第7期119-121,143,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