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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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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5月1日施行。根据消防法授权,公安部通过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分别明确了范围、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消防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取消了对部分违法行为先责令限期改正再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增加了罚款处罚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新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和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任务进行了调整,由过去"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调整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目的是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水平,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于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署第106号、第107号、第108号公安部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读者认真学习贯彻三部实施《消防法》的配套规章,我刊从本期开始续登上述三部规定。
出处 《水上消防》 2009年第3期12-16,共5页 Marine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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