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中小企业信用再获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通知》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名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4期4-5,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