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开始直接将案件事实列为审判对象。在诉讼标的三要素中,案件事实的覆盖范围要比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显得更为宽广。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虽各具特色,但依据这两种理论所划定的审判对象范围均存在着过窄的弊端。并且,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争鸣一直难以得出结论,这不利于民事审判实践的统一。以案件事实为审判对象,既符合中国法官的办案习惯,又有利于审判对象范围的最大化,可以终结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争鸣。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4期43-48,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批准号:07BFX069)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