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观念越来越多地被质疑,在对"无害的正义"追求过程中,刑事和解有着其独有的功效;在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必然引起现有权力结构的重建,文章将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入手,通过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使用现状的阐述,认为刑事和解是我国本土的产物,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现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主持和解以及对诉讼外和解效力有权确认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4期109-116,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