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在宪法的适用中应该有一定的地位和职权。尽管"宪法司法化"道路在中国走不通,但并不意味着宪法适用就完全与司法机关无关,人民法院适用宪法也并不等于"宪法司法化"。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作为有最高效力的法,必然要被适用。中国的现行制度并没有完全否定人民法院的宪法适用职权,再加上社会实际的需要,我们必须找到一条道路来解决具体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宪法适用中要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宪法诉讼应该有一定的空间。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25-28,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