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玉华在2009年6月4日《光明日报》撰文指出,对于司法活动来说,当事人就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没有当事人就不会有司法活动。司法活动都是紧紧围绕当事人来开展的。“以当事人为本”这一观点的产生,主要是源于实践,而不是理论研究。第一,“以当事人为本”,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第二,“以当事人为本”,符合法院工作的特点。第三,“以当事人为本”,符合党的宗旨。第四,“以当事人为本”,符合当代司法的发展方向。第五,“以当事人为本”,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出处
《新华文摘》
2009年第15期157-157,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