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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的价值根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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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处于法律体系的顶端,那么,宪法本身的正当性何在?宪法之上有没有法?对此追问的回答,最终可能不得不承认某种超实证规范的“根本规范”或“高级法”。其实,承认实证法律体系的道德关联性是现代法学摆脱严格实证主义影响后的一个重要特征,有学者称之为“自然法的复兴”。通观各种自然法的学说和理念,其中自然权利构成了自然法的核心。如拉德布鲁赫所言,自然法是建立在特定人类权利之上,先于国家立法而存在,几乎与历史同在,由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及人权。而宪法权利正是将这种先验的自然权利以法的形式加以实证化的结果。从根本上说,宪法权利的实质在于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来确认并保障特定社会的根本规范,这些根本规范具有最高法效力,其价值位阶甚至高于在同一宪法体系中的一般宪法规范。战后德国宪法学上所谓“违宪的宪法规范”正是基于这一原理。
作者 翟国强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94-195,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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