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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船舶进口岸手续对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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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新法规:解决与存在的问题 为克服联检制度的弊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1995年我国颁布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下称《办法》),它取消了以前的联检(第十七条),但其中仍然规定船舶抵港后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不得装卸货物(第九条)。这样,在没办妥进口岸手续前船舶并未作好装卸准备就绪,此前递交的NOR仍为无效。而第八条则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据此办理进口手续的延误便在很大程度上被缩短了。而其第九条又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作者 廖一帆
出处 《水运管理》 北大核心 1998年第8期14-17,共4页 Shipp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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