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曾讨论了一些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看法,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的收费标准既应该考虑到基础设施基金的因素,也不能与因政治决策而导致的基础设施的税收政策分开.法国根据1997年2月12日的法律和1997年5月5日的法令实行了改革,原则上规定,由政府在两年期限内对收费标准进行控制,第一、第二年的数额分别为58.5亿和60亿法郎.这样就等于说,交税者每年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付250亿~260亿法郎的税金.因此税收的数额将比以往政府包揽的SNCF(法国国营铁路公司)的费用大两倍.
出处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1998年第2期59-60,共2页
Urban Mass Trans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