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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单运输中托运人的运费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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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两个新近的案例出发探讨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上有关运费支付的规定。结论包括两点:①运费以由托运人支付为原则,收货人支付为例外。我国海商法中的第二类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的法定义务;②运费以到付为原则,预付为例外。运费一旦收取,概不退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作者 郑蕾
机构地区 上海海运学院
出处 《世界海运》 1998年第4期34-35,共2页 World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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