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减轻高昂的学费负担,增加社会实践能力.在校大学生纷纷利用课余和假期打工。这段时期的大学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实习、就业维权的规定,使得他们在诸如拖欠工资、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出现工伤、安全等人身伤害事故,用人单位立即以大学生未领毕业证,仍是学生身份,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9年第8期41-43,共3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