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评级机构发挥着弥补市场缺陷、强化金融产品信用之功能。然而,由于巨大的利益冲突,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预警和信用评估之功效,离期望值相去甚远。亟需通过引入过错推定及市场欺诈法理,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将其一体纳入金融监管之范畴,让投资者得以像分享阳光般地分享信息。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5-7,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学科编号:S30902)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06CFX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