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和台湾地区军事司法管辖制度既有联系,又存差异。在军事司法和普通司法刑事管辖权的划分方面,大陆和台湾地区对现役军人的刑事管辖权分别采取了军人犯主义和军事犯主义两种立法例,两岸军事司法机关均对特定的非现役军人行使管辖权。在军事刑事管辖权的内部配置方面,大陆地区军事司法各职能部门都享有立案管辖权,级别管辖依据被告人的职务等级,地域管辖分为区域管辖和序列管辖两种形式;台湾地区军事司法立案管辖权由军事检察部门享有,级别管辖依据被告人的军衔等级,同级军事法院实行严格的地域管辖。大陆地区军事司法管辖制度宜采军事犯主义,并结合军事法院区域制改革,统一地域管辖制度。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25-28,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