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
2008年10月20日,张胜力与北京某股份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其工资约定为: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完成一个标准件30元,目标准工作量为8件(按每天8小时确定的劳动定额)。公司因对外业务激增,为能按时完成,遂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工作。在三个多月时间内,张胜力超额完成正常工作定额一半以上的工作量,但公司只按正常计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为此,张胜力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加班完成定额工作量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资。
出处
《职业》
2009年第8期37-37,共1页
Occup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