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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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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规范执法执纪行为,现就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第三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国土资源通讯》 2009年第12期14-14,共1页 National Land & Resource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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