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电以旧换新最高补400元 财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办法,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凡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个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
出处
《大众理财顾问》
2009年第8期13-13,共1页
FINANCIAL PL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