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档案法》时确立的首要原则是“慎改”。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第一轮修改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适当增设条目;同时,坚持适时性和前瞻性相统一也是上轮修改原则的特点。比如,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个人档案的保管规定。虽然,针对个人档案保管的规定只是寥寥数语,并与集体档案划分在同一范围内,规定的内容也较笼统,但当时提出对个人档案的保管是具有适时性和前瞻性的,使得大量涌现的个人档案得到妥善保存。
出处
《中国档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44-44,49,共2页
China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