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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今后诊所标准面积将不少于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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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门诊部和诊所基本标准,向有关人员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至少有一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且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5年。公布的标准包括综合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口腔门诊部、诊所、口腔诊所。
出处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9年第15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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