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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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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8月份以来,国务院陆续在相关会议和文件上明确指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公布了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并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出处 《金融纵横》 2009年第7期I0016-I0018,共3页 Financial Perspectives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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