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均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字样,但在具体适用中,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这两个主要事项本身就存在适用前提缺失的问题:原来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谁来拟定?原来的管理规约由谁来草拟?原来业主委员会的人选由谁来提名?这一系列的问题均由于目前规定的原则性过强而落实起来困难重重,亟待司法解释予以填补。确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基本原则,一是彰显业主自治理念,重视管理规约的重要意义;二是重视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以调节区分所有者个人和团体之间的矛盾为着眼点。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2-10,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