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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确定——以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的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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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均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字样,但在具体适用中,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这两个主要事项本身就存在适用前提缺失的问题:原来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谁来拟定?原来的管理规约由谁来草拟?原来业主委员会的人选由谁来提名?这一系列的问题均由于目前规定的原则性过强而落实起来困难重重,亟待司法解释予以填补。确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基本原则,一是彰显业主自治理念,重视管理规约的重要意义;二是重视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以调节区分所有者个人和团体之间的矛盾为着眼点。
作者 刘智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2-10,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陈华彬.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J].清华法学,2008,2(2):99-113.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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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王利明.《业主权利与业主自治》.《光明日报》2007年7月9日.
  •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9页.
  • 5《特业管理条例》第10条.
  • 6《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
  • 7《物业管理条侈胁第19条第2款.

共引文献29

同被引文献184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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