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正式入罪。探明传销与直销、传销与非法传销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厘清传销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法益是市场秩序;在行为主体上,只能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构成;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谨慎设置犯罪圈,保护合法的直销行为;刑罚量的设置较为合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类型的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而并非想象竞合的关系。在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时,同时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数罪并罚;从实然和应然角度说,积极参加与一般参加传销活动者均不应构成犯罪。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50-54,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