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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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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7月2日正式下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等4城市的指定企业将获得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资格,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同时,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在条件成熟时,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
出处 《时代金融》 2009年第8期5-5,共1页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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