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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有悖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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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相貌歧视事件 【案件回放】: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家庭的秋子,2006年7月,毕业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某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某国际教育嘉菩学校。24日,秋子到达学校,当日又接到华北大区师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郑州,另有工作安排。秋子于26日返回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师训部,后者以秋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秋子怀揣录音证据前往上海劳动保障仲裁部门维权,该案被称为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作者 舜康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9年第8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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