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工持股会是上个世纪90年代国企转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当时由职工持股会控股、法定代表人等少数企业骨干作为自然人持小股而转制成民企的公司结构已延续至今。因对自然人股东把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不满,持股会成员与自然人股东常会发生矛盾,甚至导致公司僵局。有的持股会成员曾向国资管理部门反映或通过群体上访,但均没有解决矛盾的根本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是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8期90-93,共4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