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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改委财政部安排09年度磷肥专项淡储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和财政部经建司近日决定在2009年7月至10月继续安排100万吨磷肥专项淡储任务并已落实到相关企业。按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在通过招标取得化肥承储资格后的三年内,上年度完成化肥淡储任务的企业将自动获得下年度承储资格。发展改革委经贸司、财政部经建司根据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上年度100万吨磷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审核结果,确定了多数承储企业继续承担新年度磷肥专项储备的资格。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09年第8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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