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法学界对社会团体权力类型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其研究水平参差不齐。就经济法学界而言,学者研究的重点在于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的比较试验职能与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职能作为权力的运行样态蕴含了社会团体权力的生成机理。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团体成员的权利让渡于社会团体后之所以会转变为权力,其依据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第三部门的自愿失灵所导致的合法性不足构成了社会团体权力生成的障碍。因而,社会团体信息权与协调权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团体"慈善不足"与"独立不足"的克服。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67-76,共10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